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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重庆市长寿区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栋**单元。2014年1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3日14时30分,被告人冯某甲酒后驾驶渝B9****号小型轿车搭载周某某从重庆市长寿区京泽大酒店到长寿古镇欢乐水世界附近一茶楼打牌,在桃源西四路古镇欢乐水世界路段停车时与江某某停驶的渝B5****小型轿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甲驾车离开现场,途中电话联系冯某乙前来顶替自己。冯某甲与冯某乙会合后被江某某带领民警查获,经民警教育后冯某甲承认自己系肇事车辆驾驶员。后民警对冯某甲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同日16时55分,民警带冯某甲至长寿区中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静脉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冯某甲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4.4mg/100ml。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冯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冯某甲赔偿江某某损失12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冯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74.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璟璟

检察官助理:刘 谦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栋**单元,联系电话:1898375****。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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