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83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住重庆市万州区**公租房**栋**,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3月4日被四川省万县市天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万州区石梁公租房出发,经双河口、北滨大道、龙溪大道,行驶至高铁大道与龙溪大道交叉口处,发生冯某甲自身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处警时发现冯某甲酒后驾车,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但冯某甲拒不配合,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重庆市渝东司鉴定中心鉴定,冯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5.8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冯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渝东司鉴中心[2020]乙醇检字第165号)、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0]T1-077号)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继清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在重庆市万州区**公租房**栋**候审,联系电话1572359****。
2.侦查卷宗2册,补充证据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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