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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社区**组,住贵州省镇远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甲醉酒后驾驶浙CE****号小型越野客车在镇远县舞阳镇盘龙街盘龙桥头50米处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209mg /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72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被告人冯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政鑫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在贵州省镇远县**镇**社区**组,联系电话:1508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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