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19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2241985********,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仁化县**镇**路**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巷**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0时26分许,被告人冯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K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岗大道龙城广场地铁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冯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9.42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础信息、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情况说明、车辆行驶轨迹、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过程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羡
检察官助理 陈坚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0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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