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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现住成都市新都区**街道********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2日05时26分许,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搭载罗某某由成都市二环路方向沿成都市成华区迎晖路往三环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迎晖路成都汽车总站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川A*****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及廖某某驾驶的川F*****奇瑞牌小型轿车相碰,致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民警在勘查完现场时发现冯某某有饮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冯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冯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86.4mg/100ml,冯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冯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冯某某已赔偿事故损失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从重处罚。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无前科劣迹,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可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

检  察  员:曹静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40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证据清

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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