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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63********,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阳江市海陵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冯某甲驾驶无号牌(发动机号:06516)二轮摩托车由海陵区闸坡镇下朗往闸坡丹济方向行驶,于当天11时行驶至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下朗德记摩托车修理店门前路段被海陵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冯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冯某甲带回大队进行酒精测试,冯某甲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经抽取冯某甲的血液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冯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某某;3.阳某某(司)鉴(化)字[2019]04009号化验检验报告;4.查获经过;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4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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