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甲,别名冯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甲于2020年1月21日22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海县山左口乡石桥河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王庄村卫生室门口,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冯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冯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附: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26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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