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冯某甲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至28日,被告人冯某甲明知他人在本市建某某庐山路288号升龙汇金中心1栋,租用2020号、2120号等多间公寓房,管理、控制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仍参与介绍嫖客等工作。2019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该场所查获卖淫女9名。
2019年9月5日,冯某甲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街**幢**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罗某某、冯某乙、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协助他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砺欧
检察官助理:孟晋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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