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5********,汉族,大学本科,宜兴市**中学教师,住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冯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冯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冯某甲持C1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上路行驶,沿宜兴市张渚善卷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善龙路交叉路口处,行经同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时,行驶速度超过70公里/小时,直行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对道路情况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通过,与沿善龙路由南向北直行通过路口的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袁某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冯某甲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甲弃车逃逸。
被告人冯某甲于2020年3月8日下午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冯某甲目前付给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款项交接书、户口摘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冯某乙、林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宜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915382911。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2册。
4.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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