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甲交通肇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96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81********,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7时许,被告人冯某甲驾驶牌号为粤BH****重型厢式货车,沿广佛江珠高速路辅道由桂城街道方向驶往和顺方向,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广佛江珠高速辅路S361南盐线跨线桥桥面下坡路段时,与前方驾驶佛山45****号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当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村**街**号**房抓获冯某甲。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冯某甲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唐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滕茹刚

检察官助理 陈  茵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一份,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