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甲无证驾驶其朋友冯某乙租赁的粤J9****号白色思域小汽车在恩平市**镇沿G325国道从恩平往开平方向行驶,11时09分许,行驶至G325线**KM+**M即**路段,遇被害人梁某甲驾驶电动车在其前方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冯某甲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追尾撞上梁某甲的电动车,造成两车损坏及梁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冯某甲弃车逃逸,后于同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冯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甲因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事后被告人家属到医院为被害人交押金6000元,并支付丧葬费53000元给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朱某某、梁某乙、冯某乙、胡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甲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少鹏
附: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2册、《证据目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