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2268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社区居委会**村**号。2019年9月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巷**号。2019年9月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左右开始,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让被告人郑某某等人生产假冒的**、**等注册商标的衣服,被告人冯某甲负责提供衣服的材料,被告人郑某某等人负责生产衣服。2019年9月7日12时30分左右,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查获被告人冯某甲放在该处的**品牌的衣服13200件(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836.88万元)、**品牌的衣服10080件(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28.395万元)、**品牌的衣服2200件(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717.795万元)、**品牌的衣服4100件(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81.59万元)、**品牌的衣服4500件(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410.8万元)、**品牌的衣服1600件(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56万元) 、**品牌的衣服3260件(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92.34万元)、**品牌的衣服3400件(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31.285万元)。当天15时10分左右,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楼被告人郑某某开设的制衣厂内查获**品牌的衣服550件(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9.445万元)、**品牌的衣服450件(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75.75万元) 、**品牌的衣服700件(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4.93万元),后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查获的衣服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及赃物照片、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租赁合同、商标权属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
2. 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 证人涂某某、陈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冯某乙、陈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冯某甲、郑某某的供述;
5. 搜查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鉴定文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 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5册,光盘2张;
3.涉案假冒品牌服装一批现暂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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