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冯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冯某甲、朱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以来,被告人冯某甲利用手机微信先后建立“男挣女战”、“和谐一家亲”等赌博微信群,招揽赌博人员进群,在群内推广“佛手十三道”游戏平台,并在该游戏平台上为他人开设房间以十三道方式组织他人赌博,按照每个房间5元钱抽头获利。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朱某某明知冯某甲在微信群内开设赌场,仍帮助冯某甲管理上述微信群、为参赌人员开赌博房间并收取抽头费用。截止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冯某甲抽头数额达160095元,被告人朱某某涉案抽头数额共93275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朱某某均被抓获归案。冯某甲退出非法所得30000元,朱某某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手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等;
3.证人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冯某甲、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冯某甲、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丽娟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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