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2010年11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7月2日因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2017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乙、冯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至4月3日期间,李某某(已判)在温岭市新河镇北闸村灵山乡山上以及路桥横街、椒江等地山上开设赌场,聚集多人以“三明”形式进行赌博,赌场开设二十日,每天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元左右。被告人刘某乙、冯某甲受王某某(已判)雇佣,在赌场负责开车接送赌博人,其中被告人刘某乙参与十余天,期间赌场获利人民币70000余元,被告人刘某乙个人获利人民币1600元左右。被告人冯某甲参与三天,期间赌场获利人民币21000元左右,被告人冯某甲获得两包香烟等好处。
2020年7月18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甲在台州火车站被杭州铁路公安处台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20年9月10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乙在路桥区路北街道银安小区附近一小店被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乙、冯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过车记录信息、天网监控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江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乙、冯某甲及同案犯李某某、陈某甲、王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冯某甲与人结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刘某乙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乙、冯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冯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赛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乙现被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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