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220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村**村**街**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4日被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被告人冯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冯某乙、冯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乙、冯某甲,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0月5日对冯某乙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冯某甲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对冯某乙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0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将上述两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冯某甲与一名赵姓男子(另案处理)约定收购穿山甲,并于3月19日、3月21日指使被告人冯某乙驾驶粤E38****号银色丰田锐志小汽车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酒店停车场,先后接收从广西运输过来的穿山甲8只及5只,冯某甲收货后向运输男子支付人民币46000元货款。事后,被告人冯某甲指使冯某乙将收购的穿山甲出售给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酒店负责人邓某某及姚某某(均另案处理)。
2019年3月24日,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村**村**街**号抓获被告人冯某乙,并在其身上查扣手机二台;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冯某甲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邓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帆
附:
1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2张。
3.扣押物品暂扣押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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