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甲、冯某乙等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Z458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镇**路**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楼**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楼**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镇**路**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镇**路**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王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在贵阳市以“自愿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为幌子从事传销活动,宣扬参加者缴纳69800元用2-3年的时间可以赚到1040万元,并按照“五级三晋制度”对参加者进行管理,要求参加者缴纳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鼓励加入者发展下线,大肆进行传销活动,并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和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

经查,该组织人数已超过30人,层级已超过3级。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在该组织属老总级别,在该组织中担任过经晨总管、大总管,被告人冯某甲在该组织中担任过自律总管,被告人冯某乙在该组织中担任过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被告人刘某某在该组织中担任过申购总管。四名被告人均在该组织内分别起到管理、组织、协调、宣传方面的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证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流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纪某某、冯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王某某、刘某某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江红

检察官助理:刘浩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刘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