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上海**学院**附属中学**宿舍。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符红精,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号,捕前住上海**学院**附属中学**宿舍。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符菊,海南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在三亚市天涯区上海**学院**附属中学工地**区**楼施工时,发现安装的电缆过长,冯某甲、冯某乙商量将长出来的电缆割掉拿出去卖钱,于是二人使用钳子将电缆剪断,再用美工刀将电缆去皮取出铜芯,后被工地管理员巡查发现。民警赶到现场后,将二人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的时光牌电缆,其中型号为WDZC-YJY4*70+E35的电缆长4米和型号为WDZC-YJY4*50+E25的电缆长28.9米。经鉴定,被盗电缆共价值人民币4175元。
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认二人还在2020年7月5日盗窃电缆销赃得款人民币330元,2020年7月7日盗窃电缆销赃得款人民币510元。破案后,二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时光牌电缆三条、钳子一把、美工刀二把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三次,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0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在第三次盗窃电缆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钳子一把、美工刀二把及书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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