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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冯某乙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武汉市黄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于2019年4月26日2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街**小区门口停车场内,因醉酒后寻求刺激,对湖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停放在此处的两台待售的欧拉牌RI型汽车的四个前大灯用脚进行踢踹,致四个前大灯总成损坏。经鉴定,损失共计人民币3052元。被告人冯某甲于2019年9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冯某乙于2019年9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于2019年9月21日已赔偿湖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破案经过;2.发票、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冯某丙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的供述及辩解;5.武汉市武昌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  雪

               检察官助理  刘子秋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联系电 

       话1862797****1897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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