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4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现住固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固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14日被固安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冯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8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现住固安县**镇**村,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冯某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现住固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0日补查重报,重报审查起诉时追诉被告人冯某乙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将本案提起公诉,经固安县人民法院建议,于2019年5月22日撤回起诉,固安县公安局追诉被告人冯某丙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6日, 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将其从固安县**镇政府流转的土地4.55亩非法转让给祝某某用于开发建设楼盘。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牟利数额660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警情况说明;治安调解协议书;土地性质说明;**镇镇属地块说明;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固安县国土局就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调查处理卷;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姚某某、冯某丁、冯某戊、祝某某证言。
3.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在未履行任何相关手续,未到相关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将从固安县**镇政府租赁的土地转让给固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得巨额利益。被告人之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会
2019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被告人冯某乙、冯某丙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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