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号,赞皇县********号,务农,无前科。2018年10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镇**村**街**号,住赞皇县**镇**村**街**号,务农,无前科。2018年10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丙,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号西南**号高邑县******号西南**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8年10月13日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宁晋县**镇**村**街**胡同**号,个体经商,无前科。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涉嫌诈骗罪和被告人冯某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于2019年1月7日和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冯某甲按照和被告人冯某乙的商定由其出面,二人开车来到张某某所在的无极县**村的**机械销售中心,谎称出租五辆青岛现代牌叉车在高邑县物流干活,并交付了15000元的定金。2018年9月28日,该机械销售中心派人将五辆叉车送至高邑县**汽车维修厂后,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向**汽车修理厂的冯某丙借款32000元付清了租赁叉车的尾款,并让冯某丙帮忙卖掉这五台叉车。2018年9月29日在这五辆叉车的定位器被拆除后,被告人赵某某经被告人冯某丙介绍在未提供叉车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情况下以19950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五台叉车。后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被骗的五辆叉车在2018年9月28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263900元。案发后,五台叉车全部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丙和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介绍买卖、收购,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英

2019年5月29

附:

    1.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丙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村;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