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粤AUR****长安牌小货车作为运输工具,在应当知道他人委托运输的物品为卷烟制品的情况下,非法接受他人运输烟草制品的委托,为他人将大量烟草制品从广东省珠海市运输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工业区**栋一楼,准备卸货转运时,被当场查获。
2019年7月18日案发时,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冯某某运输烟草制品的粤AUR****长安牌小货车一辆,同时缴获“ESSE”(爱喜)牌卷烟1480条。
经鉴别,以上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价格为人民币19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查扣真品卷烟一批、长安牌小货车一辆等;2.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蔡某某、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涵睿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