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71********,汉族,小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镇**村**组**号,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发盖子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3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在没有任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发盖子村租房处为存储地点,以车牌号京GA****、京N2****、京Q0****的三辆货车为运输工具,以塑料桶和铁罐为存储容器,在河北省三河市及北京平谷、顺义地区对外非法销售甲醇燃料,非法经营额达17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经营甲醇买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艳伶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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