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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住江苏省邳州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从丰县师寨、王沟、华山等地收购南京(硬林)香烟在邳州销售,销售金额6万余元,其中向吕某某销售3万余元。2019年5月12日,丰县烟草专卖局查获被告人冯某某尚未销售的南京(硬林)香烟220条,经鉴定系真品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冯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克会

检察官助理:何春明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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