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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东兴市,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所运输的卷烟没有合法手续,在没有烟草运输、出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桂P****6(运输卷烟的过程中使用桂A****1的假车牌)汽车在南宁市邕武路广西亚热带作物研究所旁的无名路边与一辆车牌号为“桂P****3”的货车进行交接卷烟时被公安人员及烟草执法人员查获,民警在冯某某驾驶的桂P****6轿车上查获硬盒荷花牌、金牡丹牌、红牡丹牌香烟等共600条,经检验,上述卷烟全部为伪劣卷烟,上述卷烟共价值人民币743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烟草专卖品委托处理回执、涉案烟草专卖品委托处理函、涉案财物委托处理清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江武

代检察员:张萍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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