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东兴市,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所运输的卷烟没有合法手续,在没有烟草运输、出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桂P****6(运输卷烟的过程中使用桂A****1的假车牌)汽车在南宁市邕武路广西亚热带作物研究所旁的无名路边,与一辆车牌号为“桂P****3”的货车进行交接卷烟时被公安人员及烟草执法人员查获,民警在冯某某驾驶的桂P****6轿车上查获硬盒荷花牌、金牡丹牌、红牡丹牌香烟等共600条,经检验,上述卷烟全部为伪劣卷烟,上述卷烟共价值人民币743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烟草专卖品委托处理回执、涉案烟草专卖品委托处理函、涉案财物委托处理清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江武
代检察员:张萍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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