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湘潭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2月22日至同年3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冯某某家经营的**商店因违反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受到二次行政罚款及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行政处罚。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价值达200327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向严某某经营的**批发部非法销售卷烟3635元。

2、2019年1月底,被告人冯某某经严某某介绍向何某某非法销售卷烟38000元。

3、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向**超市非法销售烟草22130元。

4、2019年7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向罗某某经营的**喜铺非法销售烟草32987元。

5、2019年4、5月的时候,被告人冯某某因得知广州那边外省烟走的销,遂采生收购外省烟销往广州想法,考虑个人收购太多,一旦被查获风险太大,找到李某某合作,其从陈某某处收购二、三万元外省烟加上从其他地方收购的一万多元外省烟合计45000元,与他人收购的外省烟一起发往广州,5月2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查获,冯某某请陈某某出面,帮其认领自己的45000元外省烟,2019年8月8日陈某某被宜章县烟草专卖局处以罚款22050元的行政处罚。

6、在被告人冯某某的岳父老屋内查获冯某某于2019年7月收购尚未销售的各品牌香烟532条,合计10.62万支香烟,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证明,该批卷烟市场价值58575元。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8月2日被抓获归案。将用于犯罪活动的资金30000元上交湘潭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严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价格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3年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508076****。

2.案卷材料5册和证据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