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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冯某某与区某某(已判刑)共同经营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日杂店期间,先后多次与杨某某、明某某夫妇、刘某某、邓某某夫妇和林某某非法兑换港币合共折合人民币2109841元。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不再经营**日杂店,但仍独自与杨某某、明某某夫妇、刘某某、邓某某夫妇非法兑换港币合共折合人民币3007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电子数据。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6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买卖外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90285****;

    2.卷宗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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