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9〕60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273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新民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号。2016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7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8月3日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底,在鞍山市鞍山市铁东区长大街**号楼被告人冯某某的居住处,冯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计向周某某贩卖CARVENA卷烟300条,同年7月2日,冯某某在从丹东再次购进CARVENA卷烟,运送至鞍山市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侦查人员当场在冯某某所驾车辆中,搜出CARVENA卷烟800条,经辽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本案涉案卷烟零售价格为108.43元/条,综上,冯某某非法经营卷烟共计22万支、共计价值人民币119,2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三张、手机二个;
2.书证:扣押、移送、委托保管、发还清单,辽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及鞍山市烟草专卖局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3.证人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兆鹏
2019年12月26日
附:1. 被告人冯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