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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2********,汉族,文盲,农民,住曹某磐石街道**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在曹某磐石街道**村**村自家院内种植罂粟。2020年4月8日被曹某公安局民警巡查时发现并当场铲除。经清点,被告人冯某某种植罂粟共计1637株。被告人冯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检查笔录:冯某某种植罂粟现场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曹某农业局鉴定书;4.证人证言:证人芦学亭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637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伟倩

检察官助理李凤梧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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