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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51954********,汉族,文盲,务农,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苍山街道**。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冯某某把从喜宴上帮忙拿的罂粟壳内的种子播种在其位于兰陵县苍山街道**村家中的平房顶上。2020年3月20日被兰陵县金岭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并铲除。经清点,冯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78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苍山街道**村家中,联系电话:1826594****

2.侦查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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