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030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56********,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冯某某曾因赌博,被宜兴市公安局罚款三百元。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在宜兴市**镇**村**号自家新房后的空地上种植毒品原植物。2020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铲除1380株。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冯某某种植的植物系罂粟科植物罂粟。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侦破经过、现场笔录、清点笔录、取样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3.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非法种植138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为禹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兴市**镇**村**号;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