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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06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担保公司从业人员,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园**栋**。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因个人爱好,在明知红腿陆龟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以人民币2000元、1500元价格从邱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只疑似红腿陆龟、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只疑似红腿陆龟。2020年4月15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民警来到被告人冯某某所在的公司将其抓获。同日,民警在被告人冯某某两处住所内查获包括上述二只疑似红腿陆龟在内的动物。经鉴定,涉案疑似红腿陆龟系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红腿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又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25000元,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红腿陆龟等物证照片;

1.​ 微信交流以及转账截图、动物收容条、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书证;

1.​ 证人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腿陆龟二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冯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 乐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园**栋**(联系电话:1851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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