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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北京市丰台区**园四区**楼**门**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为牟利多次非法收购、出售海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冯某某以每只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从海口****水产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处购买1只玳瑁和1只绿海龟,后将玳瑁和绿海龟以每只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邹某某(另案处理),该只玳瑁因邹某某喂养不善死亡。2019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从邹某某处扣押活体绿海龟1只。

2.2018年2月间,被告人冯某某从海口**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处以50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玳瑁2只。

经鉴定及认定,上述绿海龟是绿海龟Chelonia mydas,玳瑁是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上述玳瑁和绿海龟均系幼体,价值计23000元。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冯某某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绿海龟等物证;2.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发货单、户籍证明、现金缴款单等书证;3.专家辅助人计翔等证人证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欧某某、邹某某等人的供述;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范 璞

检察官助理:郑小佩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60123****。

2. 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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