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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镇**村**组**号,现住安陆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安陆市府河水生生物保护区冯庙段(该段为禁渔区),利用禁用的工具“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安陆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和安陆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开展禁捕专项行动,巡查至该河段时,发现河边水里有捕鱼的渔具(地笼网),执法工作人员正在收缴“地笼网”时,被告人冯某某冲出来对执法人员进行阻挠,要求归还“地笼网”,并称以前被收缴了几次“地笼网”,要执法人员赔偿。被告人不听劝阻,阻止执法人员和执法艇离开,双方僵持达两个多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农业农村局等政府部门的通知通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视频和现场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冯某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玉明

                                检察官助理:翟延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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