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59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2********,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4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8日、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晚,被告人冯某某与“潘某某”(案发时逃逸,真实身份不详)相约前往湘江电打鱼。2019年5月14日凌晨,“潘某某”(真实身份不详)携带逆变器捕鱼工具与冯某某赶到湘潭市雨湖区一大桥湘江内电鱼,后湘潭市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查获逆变器电鱼工具一套、渔获物“游刁子”2条。
经湘潭市渔政管理站认定: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所用渔法为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琼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说明材料壹份、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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