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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775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广场**栋**。冯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民警抓获,因其怀孕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冯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3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医院附近被民警抓获。在市民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的见证下,民警对冯某某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当场从其随身单肩包内查获以下涉案毒品:一、“古树红茶”茶叶袋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片剂,其中红色片剂2颗,其余为红色片剂,净重合计18.93克,对应称量编号1);二、“永川秀芽”茶叶袋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25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红色片剂,净重合计2.90克,对应称量编号5-29);三、“古树红茶”茶叶袋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19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白色晶体状,净重合计3.89克,对应称量编号30-48)。民警对以上涉案毒品分别封存、扣押,并对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经称量及鉴定,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净重25.72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经西南医院彩超检查,冯某某怀孕7个月,预产期为2020年10月10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上述涉案毒品;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监视居住文书、相关人员人口信息登记表、前科材料、称量天平检定证书、西南医院彩超报告书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程某某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冯某某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6.现场检查、封存、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相关指认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封存、扣押、称量、取样及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8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合计21.8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冯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洁

检察官助理  严金容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04232****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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