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现住同上,粮油经营商。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江晓辉,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冯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向他人购买了20克左右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身携带用于吸食。2020年9月13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景德镇市昌江区金鱼山路26号院内抓获被告人冯某某,当场从其裤子左侧口袋内查获两包冰毒疑似物。经称重,编号为1号的冰毒疑似物净重14.60克,编号为2号的冰毒疑似物净重1.35克,两包合计净重15.95克。经鉴定,两包冰毒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户籍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扣押、称重、取样、指认现场等笔录及相关照片;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抓捕现场、称重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5.9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管仕军
检察官助理:杨强强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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