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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队。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7月25日被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2015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2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队被告人冯某某家中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因被告人及其家人拒不配合搜查,公安民警于次日16时许对被告人冯某某家进行搜查,在其卧室内右侧床头柜上查获用标有“天潭”字样矿泉水瓶盛放的红棕色毒品美沙酮可疑物一瓶,经称量,净重277.94克,经鉴定,是美沙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称量、扣押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检察官助理:李佳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壹拾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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