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5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十多年前,被告人冯某某从他人处拿来一把猎枪后便一直存放在家里。2020年5月20日13时许,公安机关接黄某报警称冯某某在惠东县吉隆镇红圣一路七巷**号住处有一把猎枪并对其进行威胁恐吓。接报后,公安机关在上述住处三楼衣柜缴获自制猎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当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德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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