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筠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冬天,被告人冯某某拾得一把火药枪后,将该枪支存放于其家中使用。2020年5月16日晚,冯某某伙同杨某某使用该枪在筠连县巡司镇银星村的一公路上打鸟时,被途经的民警现场挡获。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冯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具备枪支基本结构,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属于枪支。被告人冯某某被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礼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官:杨 鸿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45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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