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61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2008年1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3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6日14时许,高某某(已判刑)电话联系被告人冯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追讨货款人民币20050元,并随后指派司机刘某某驾驶小汽车搭载冯某某及其找来的两名男子到广州市白云区**路**工厂找梁某某追收货款。当日22时许,该伙人在厂门口见到梁某某,冯某某上前叫梁某某归还货款,梁某某以没有钱为借口拒绝归还货款。冯某某电话联系高某某后,该伙人按高某某的意思强行将梁某某用车带离,并在车上对梁某某予以控制及言语威胁。在途径佛山市南海区**路一环桥底时,高某某驾车赶到并替换刘某某驾驶上述车辆将梁某某载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约大道**仓库附近。随后,冯某某等人将梁某某拉下车后使用木棍等工具实施殴打。高某某等人得知梁某某报警后,驾车带梁某某赶至大沥镇盐步派出所六联社区民警中队,并由高某某陪梁某某到民警中队,冯某某等3人则自行离开。
经鉴定,梁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右尺骨中上段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景芳
检察官助理:赵 婵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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