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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85********,汉族,大学文化,保险公司职员,住如东县**街道**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西路**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以其投资经营资金周转、帮他人拆借、帮银行完成存款月底冲量等为由,许以高息,在张某甲(另案处理)所建的一昵称为“MBA同学会”的QQ群(群号429****)内发布集资信息;后为便于资金拆借和结算,单独建一QQ群(群号66764****),以上述同样事由,在群内发布“万4.5收6万活期,民生3765,欢迎支持”等之类集资信息。被告人冯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间,通过在上述QQ群发布集资信息,以万4至万8不等(即人民币1万元一天的利息为人民币4至8元)的高息为诱饵,公开向李某甲、陈某甲、魏某某等27人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2236254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已兑付本金18161976元,尚有本金4200567元未能归还。具体如下:

1.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冯某某向李某甲累计吸收存款140000元,已归还本金122200元,支付利息526元,尚有本金17800元未归还。

2.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冯某某向崔某某累计吸收存款480000元,已归还本金406000元,支付利息6556元,尚有本金74000元未归还。

3.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冯某某向陈某甲累计吸收存款3000000元,已归还本金1735100元,支付利息71315元,尚有本金1264900元未归还。

4.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冯某某向朱某甲累计吸收存款1725000元,已归还本金1698300元,支付利息13594.50元,尚有本金26700元未归还。

5.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冯某某向陈某乙累计吸收存款451000元,已归还本金362000元,支付利息10737.50元,尚有本金89000元未归还。

6.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冯某某向王某甲累计吸收存款620000元,已归还本金539900元,支付利息4972.50元,尚有本金80100元未归还。

7.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冯某某向沈某某累计吸收存款890000元,已归还本金708000元,支付利息26975元,尚有本金182000元未归还。

8.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冯某某向程某某累计吸收存款380000元,已归还本金219800元,支付利息15506元,尚有本金160200元未归还。

9.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冯某某向刘某甲累计吸收存款1030000元,已归还本金769000元,支付利息41291元,尚有本金261000元未归还。

10.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冯某某向谭某某累计吸收存款1640000元,已归还本金1503500元,支付利息12882.50元,尚有本金136500元未归还。

11.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冯某某向李某乙累计吸收存款1300000元,已归还本金1282000元,支付利息4258.50元,尚有本金18000元未归还。

12.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冯某某向詹某某累计吸收存款215000元,已归还本金152700元,支付利息1980元,尚有本金62300元未归还。

13.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向张某乙累计吸收存款770000元,已归还本金743300元,支付利息3940.50元,尚有本金26700元未归还。

14.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冯某某向王某乙累计吸收存款979543元,已归还本金722150元,支付利息38345元,尚有本金257693元未归还。

15.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向倪某某累计吸收存款740000元,已归还本金686600元,支付利息21752.50元,尚有本金53400元未归还。

16.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向朱某乙累计吸收存款1945000元,已归还本金1606800元,支付利息41864.25元,尚有本金338200元未归还。

17.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向仇某某累计吸收存款460000元,已归还本金388800元,支付利息7334元,尚有本金71200元未归还。

18.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向姚某某累计吸收存款410000元,已归还本金309900元,支付利息15778元,尚有本金100100元未归还。

19.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冯某某向何某某累计吸收存款660000元,已归还本金615500元,支付利息1759元,尚有本金44500元未归还。

20.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冯某某向蔡某某累计吸收存款380000元,已归还本金299900,支付利息3956元,尚有本金80100元未归还。

21.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冯某某向魏某某累计吸收存款800000元,其本人及他人代为归还本金480576元,支付利息34362.50元,尚有本金319424元未归还。

22.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向杨某某累计吸收存款990000元,其本人及他人代为归还本金725800元,支付利息36044.50元,尚有本金264200元未归还。

23.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冯某某向钟某某累计吸收存款930000元,本息已归还。

24.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向刘某乙累计吸收存款622000元,已归还本金607200元,支付利息2439.50元,尚有本金14800元未归还。

25.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冯某某向徐某某累计吸收存款115000元,已归还本金37750元,支付利息6162元,尚有本金77250元未归还。

26.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冯某某向俞某某累计吸收存款340000元,已归还本金173000元,支付利息39232.50元,尚有本金167000元未归还。

27.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向陈某丙累计吸收存款350000元,其本人及他人代为归还336200元,支付利息5102元,尚有本金13800元未归还。

被告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询问调查时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记录、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陈某甲、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其不具备吸储资金资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鑫鑫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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