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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区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30日,武汉**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本市武昌区**路**号**大厦**层**号注册成立。该公司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名,承诺高额利息,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的方式与社会不特定客户签订居家养老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冯某某在担任该公司武汉区域**期间,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其负责的**路门店非法吸收投资款共计人民币720万元,投资人收回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2089307.3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5110692.7元。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冯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2.书证;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4.证人孟某、俞某某、曾某等人的证言;5.投资人邓某某、苏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同案犯吴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武汉振兴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伟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被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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