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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二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9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河南煜鑫泰投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煜鑫泰公司)自2010年10月以来,在不具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以业务人员上街发放公司宣传品、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以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为诱饵,由煜鑫泰公司的员工作为出借人,煜鑫泰公司作为担保方与用款企业签订合同,集资客户与煜鑫泰公司员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河南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0年11月25日至2012年2月29日,该公司共吸收2783人的存款,吸收的存款扣除首期利息后实际吸收资金共计1,262,166,641.00元。截至2012年2月29日未结清款项的集资户共计1495人,应返还集资户理财款共计473,200,101.00元,扣除已支出的利息76,121,131.50元,实际应返还金额为398,513,376.50元。

经公安机关落实,2011年以来,被告人冯某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个人经手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1304.5万元,实收金额1059.2153万元,涉及集资户为64人(含冯某某本人55万元,其丈夫10万元,其妹妹30万元,同事王红梅转给其的五名客户67万元,)。经过河南煜鑫泰投资担保公司兑付,后被告人冯某某对李晓芬等十人全额代偿614958.1元,截至目前最终未兑付金额92739.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河南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同案犯判决书、退款凭条、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冯某某在与该公司其他人员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忠斌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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