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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麟游县********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冯某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将其弟冯某甲位于崔木镇木龙盘村下木龙盘组吊树崾岘的用材林林地原有植被破坏推平种植农作物,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经麟游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冯某某开垦还田毁坏林地面积15.8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警处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林权证等书证;

2证人冯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麟游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亢惠民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麟游县崔木镇木龙盘村下木龙盘组024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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