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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邓州市******网格**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冯某某以租赁形式从金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程某某(已起诉)处取得邓州市赵集镇竹李村粮管所南公路两侧12.98亩耕地,并将该地全部用于开发建房。经邓州市国土局认定,涉案土地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土地转让合同、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土地管理犯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鹏

检察官助理:马海洋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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