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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溪检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22281956********,汉族,文盲,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组**号(户籍地:巫溪县******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19年9月10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1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冯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在重庆市巫溪县**镇**村小学附近廉租房内,利用电焊机和角向磨光机钢管和铁筒组装成枪管,并将该枪管与其购买的射钉器组装成枪支。之后将该枪支放置在其位于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家中的厕所的一个胶桶里。

2019年7月22日巫溪县公安局通城派出所接到举报后到被告人冯某某住处搜查,并搜查出该疑似枪支一支。同年8月2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被认定为枪支,依据《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相关判据,该枪具备致伤力。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冯某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冯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和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查获的枪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科军

检察官助理:张晋齐

2020316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310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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