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现住**乡**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夏某某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夏邑**科技有限公司驾驶铲车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慎造成车间内的一墙头倒塌,将正在墙头边工作的秦某某头部砸伤,后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被告人冯某某无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作业中违法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鉴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及家人的一致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百军

刘艳可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