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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78********,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乡**村委会**组**号。2000年8月2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2014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7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10月8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德宏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8时20分许,德宏州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木康边境检查站民警在对乘坐车牌号为云M30907的大巴车的被告人冯某某进行检查时,当场从冯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中查获毒品海洛因5块,净重1747.1克,毒品氯胺酮1包,净重998.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2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国玮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8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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