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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8********,汉族,初中毕业,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住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9年10月31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9时40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挂),行驶至开封县G**与S **交叉口北二百米的施工道路封闭口时,当道路施工方工作人员赵某某及交通局工作人员陈某某上前拦截冯某某驾驶的未持有通行证通过的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挂),因冯某某未停车接受检车,赵某某跳上冯某某驾驶的半挂车驾驶室左侧,赵某某让冯某某停车,冯某某未停车继续行驶,二人发生撕扯,冯某某先是急踩刹车将赵某某向车前甩了一下未甩掉,又驾车提速行驶急踩刹车而将赵某某甩掉在半挂车前,随后冯某某向右打方向向前行驶,致使半挂车左前轮碾压在赵某某头部,其通过左侧后视镜看到赵某某在地上躺着,仍驾驶车辆逃至山东省日南高速**服务区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赵某某符合车祸后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当事人民事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前科证明等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相关事实情况;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冯某某对其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死亡原因;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概况;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证实讯问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双慧

检察官助理:朱永建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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