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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通过一名叫 “阿芳”的女性朋友介绍进入一个拉货的微信群。同日8时许,冯某某按照微信群里一个微信名为“八面佛”的人安排到龙州县大广场体育馆停车场里驾驶桂F****1五菱宏光面包车,冯某某驾驶车辆按照指示来到一个空旷的平台装载由摩托车运来的冻货,装满车后冯某某通过扫描“八面佛”的二维码又进了一个新的微信群,按照“八面佛”在群里指示驾驶桂F****1五菱宏光车原路下山,在途经龙州县下冻镇洞埠村百党屯附近甘蔗地时被龙州县公安局侦查员查获。经称重,扣押冻牛腱肉共72件,净重为1420kg。经鉴定,被鉴定冻牛腱肉价格为72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从境外疫区走私冻品入境提供运输帮助,运输非法入境的走私冻品价值7242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谈家荣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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